《学点法律,避点坑:有趣有料的法律科普》


《学点法律,避点坑:有趣有料的法律科普》,隋兵著

注:读书笔记仅做记录,可读性较差。

本书中的法律案例写得非常贴合实际,很多场景中甚至可以拿来就用,我们谁也不想摊上法律纠纷,但有时候也真说不准,学点法律是为了保证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心平气和的与流氓讲话。

本书中的案例包括。看似不近人情的法律漏洞,实则另有深意;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如何心平气和的与混混讲话;给家庭琐事一把法律的标尺;职场中一些陷阱和维权手法;消费者维权的场景与规定;以及住房这一特殊商品的保卫战。

偏工具尝试类的书,你看完以后,可能很难像别人描述书中讲了什么,更别说再回忆起书中的每一个案例,但是有一个好处,当后面遇到类似的情况,脑海中会马上浮现除似曾相识的感觉。每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熟悉每一个领域,但是了解更多的知识维度同样重要。


◆ 人贩子为何不一律判死刑?

如果不分轻重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可能会产生更加邪恶的想法:

“反正拐一个也是死,拐两个也是死,那就多拐几个吧,赚够本。

反正拐了人就死刑,打死几个、打残几个也就无所谓了。

既然拐了人就死刑,就是死也要抵抗到底,绝对不能被抓。”


◆ “疑罪从无”是让坏人逍遥法外吗?

法律的制定是和时代、科技水平、社会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的,被我们误解的“疑罪从无”实则有着更深层意义的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从这个层面上讲,法律真的很委屈。


◆ 知识产权制度是让少数人合法地“垄断”知识吗?

如果你是一个科研人员,百思不得其解的技术难关一直无法攻破,那么查询别人的专利细节后,可能会茅塞顿开;如果你是一个哲学爱好者,困扰多时的理论问题无人解答,翻阅了别人出版的著作后,也许就会顿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不但没有让少数人垄断知识,反而是强迫他们向社会共享知识。


◆ 破产制度是老赖“逃债”的利器吗?

除了止损的价值和重生的希望外,如果从社会整体层面考虑,破产制度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没有破产制度的年代,创业者在摸爬滚打的初期,一旦经营失败,会背负一生的债务压力。创业成为一项风险极高的商业活动,大家的态度也就自然而然的慎之又慎。长此以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也就无从谈起。


◆ 程序正义有价值吗?为什么宁可结果错误也要程序合法?

有法可依,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不管正确与否,至少程序合法。即便出了差错,也不是个人主观色彩导致,当一个程序被大家认可,其正确与否还重要吗?

在当时当下,程序正义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不是最坏的。在技术发展到能让人类通晓过去、预知未来之前,程序正义还是我们的第一选择。


◆ 幼童、精神病患者杀人为什么不处罚?

“法”的目的在于教育,不在惩罚,如此一来,对于幼童和精神病人,就没有罚的必要性,所以对于幼童犯罪,常为“以教代罚”。不过这也的确降低了幼童与精神病人等心智不全者的犯罪成本。

对幼童来讲,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是非对错的辨别上都存在偏差,即便对其施以重刑,他还是懵懂无知,既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能让其他幼童引以为戒。精神病人就更是如此了,在精神病人发病时,他自己都无法控制,即便在健康状态下深谙法律、一心向善,也不能杜绝病理性的“失控”。若不考虑这些因素,还要惩处这两类人的话,可能又会被贴上“不教而诛”的标签。


◆ 打官司不包赢,是因为律师“黑心”吗?

打官司作为零和博弈,如果一方知道自己必败,还会打吗?既然对方不是必败,自己也就不可能稳赢。而且有时候打官司也不一定就要赢,用打官司来撬动第三个方的利益博弈也说不一定。

例如,有些时候打官司只是迫使对方和解的手段;有些案件官司的输赢不重要,只是为了赢得时间;还有一些案件,虽然无法做到完胜,但能够及时地降低或者弥补损失。


◆ 大麻是毒品,为什么在有些国家也能“合法化”?

为什么大麻在有的国家还能合法化?

1.地下交易会滋生大量暴力犯罪,还会让诸如可卡因等“硬毒品”涌入市场。

2.毒品非法化,会导致毒品价格奇高,为了获取毒资,更多人会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富。

3.大麻合法化后,政府将对大麻产业征税,这一举措将是提高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

大麻合法化后,政府将对大麻产业征税,这一举措将是提高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


◆ 自己的身体自己不能做主?法律为什么要限制你“自残”?

自残不可怕,可怕的是带动了群体的从众心理,保护单一个体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规则。

看似对个体自由的干预,实际上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一个人吸毒、自残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都默许、认可甚至加入这种行为群体。


◆ 法律对财产的保护真的是平等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官司还没打完钱就拿到了?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如果当事人恶意申请先予执行后,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那么执行到的钱不但要返还,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 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五不要,不要先动手,不要起恶念,不要打不停,不要乱打人,不要打太猛。

千言万语总结为一句话:防卫是为了制止而不是加害。对这个原则理解得越深,离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就越近。


◆ 怎样稳妥地向警察叔叔表示“我的律师马上就到”?

“我的律师马上就到”,直接说这句话一般会惹怒警察,这一小节的精髓就是“打太极”,配合说,但不说重要内容。

我的律师马上就到”了吧?


◆ 什么样的伤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就是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形,法条中(一)、(二)、(三)项列举的权利都属于人身权利;另一类就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毁损,例如逝者留赠的纪念品、定情信物、遗留物等被毁损。不难发现,这些都是和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人身权利和人身权利相关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才是法院是否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主要考虑因素。


◆ 讨债有理,绑人合法吗?

社会上还存在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采取看似无害的手段帮助债主讨债,但是这些讨债手段也是游走在违法的边缘。例如,讨债公司会组织多人到欠债者的工作单位、住宅去闹事,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到欠债者家中去泼油漆、堵锁眼、砸东西,则又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


◆ 孩子叫“王者荣耀”可以,叫“塞外女侠”为什么不行?

总而言之,子女的姓氏原则上还是要跟着父母走的,如果真的想改其他姓,不是不可以,但也不能太随意。回到开头“王者荣耀”的案例,之所以这个名字能登记户口,主要是因为人家的爹妈就姓“王”啊。


◆ 女友结婚了,新郎不是你,送她的钻石项链还能要回来吗?

只要赠送的“彩礼”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即没领证、领证了没过日子或者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时,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 当军属有荣耀也有风险,军婚为什么不好离?

但现实问题却是,在聚少离多的情况下,军婚的感情纽带相对比较脆弱,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法律在离婚的条件上赋予了军人很大的决定权。一方面,让军人作为决策方,给破裂的婚姻一定的缓冲期,增加挽回感情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让军人和军属在缔结婚姻时能够充分考虑到现实的困难,避免冲动型婚姻,从而稳固军人的家庭关系。


◆ 言语暴力、冷暴力属于家暴吗?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家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伤害,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外,还包含了谩骂、恐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言语暴力。但关于“冷暴力”是否也属于家暴,法律没有明确地给出答案。


◆ 齐人之福能享吗?婚外情也有可能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法律上的重婚罪,从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主要治的是两种人:

(1)已婚还要勾搭别人的人;

(2)知道别人已婚还接受勾搭或者主动勾搭的人。


◆ “父债子还”合理吗?哪些情况下可以“父债子还”?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问到为什么父债一定要子还,答案往往是“因为他们是父子啊”。回答的人虽然理直气壮,但实际上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有亲属关系就一定要债务共担


◆ 同居真的没成本吗?为什么有人同居后摊上了巨额债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同居的过程中,一方为了同居生活或者为了共同经营所举借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 上班族也有“丹书铁券”?哪些人无法被开除?

出现下面的情形时,企业可以立即辞退员工(包括上面的几类人):

(1)自身能力太差,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去其他单位兼职,还不听劝,给单位造成了影响;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过度放飞自我,例如长期不上班、迟到,等等;

(4)劳动者通过欺骗、胁迫手段签了合同,如简历造假;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

(6)被追究刑事责任。


◆ 试用期员工就低人一等?试用期能随意解聘吗?

超过法定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社保是员工福利吗?单位不缴纳社保该怎么维权?

人力资源管理上把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两大类。其中法定福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定节假日、高温补贴、病假、产假工资等。不难看出,这里的法定福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等。


◆ 工伤如何认定?下班途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

上下班顺道买菜、接送孩子、看望父母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共同犯罪的打击面有多大?公司经营涉嫌犯罪,员工都该被抓吗?

只要你和其他人一起做了你明知或者怀疑可能是不对的事,而最终这件事确实涉嫌犯罪,那么你们就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


◆ 维权也有保质期?

有句法律谚语说得很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讲的其实就是诉讼时效的概念。法律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一旦过期,权利作废。法律之所以会进行这种时效设定,理由其实很简单。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损了,他自己都不去追究或者懒得追究的话,那么从第三方的角度只能认为他觉得无所谓。因此,从整体社会效率出发,对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只能过期作废。


◆ 碰到商家的哪些不法行为就发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出现下面的情况时,消费者除了可以让开发商退钱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已付的一倍的购房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即开发商私自抵押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就是通常说的开发商“一房二卖”。

欺诈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隐瞒商品缺陷等都属于欺诈行为。一旦发现商家的这些行为,可以毫不留情地要求“退一赔三”。


◆ 饭店里的哪些“野味”真心不能吃?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起诉黑心商家怕路远?打官司能不能挑个法院?

打官司不能只考虑法院离得近不近,要考虑当地法院的判决尺度、倾向性判例,还要考虑胜诉后是不是能够足额、快速地执行到赔偿金,这同样和选择法院有着莫大的关系。总之,当消费者面临诉讼时,首先应该当明确有哪些法院可供选择,在分析利弊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


◆ 职业打假人风光依旧吗?法院对知假买假是什么态度?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文中提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 房东换了,房子还能不能继续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房东在卖房时首先要征得租客的意见,如果租客不愿意按照同等价格等条件购买,房东才能卖给他人。此时,如果房东没有通知租客,或者无法证明通知租客,在法律上属于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租客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房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完 ~


文章作者: Bo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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